防城港市公布2019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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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8 06:38:19

  2019年1月31日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电话投诉,称在上思县公正乡公正村卫生室购买“甘草酸铋散”药品,服用之后出现肚子持续疼痛现象,经查发现该药品已过期。

  经核查,上思县公正乡公正村卫生室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全科医疗科。执法人员于该诊所药品货架上发现“甘草酸铋散” 3盒,与投诉人声称购买的药品厂家名称、批号、规格及生产日期相符,库存3盒“甘草酸铋散”皆已过期,执法人员现场要当事人出示有关购进票据,当事人没办法提供,执法人员依法对该3盒过期药品进行扣押。

  上思县公正乡公正村卫生室销售过期“甘草酸铋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的规定,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卫生室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药品甘草酸铋散3盒;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75元;3.处以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4倍的罚款10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175.00元。

  【律师点评】药品与人民群众生活紧密关联,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安全权益是《药品管理法》的根本目的。药品经营者若未按照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出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行政管理机关的查处,承担相关的行政责任,而且将可能引发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本案中,村卫生室是涉案药品的经营者,虽然村卫生室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未尽到对药品的经营严格管理的责任,因此,应承担对应的行政责任。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本案中,卫生室没办法提供合法购进票据和真实有效的供货企业资质证明,违反了该法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无正规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非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本案中,该卫生室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该法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综合该卫生室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该卫生室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药品监督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本案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有效行使了行政管理职责,依法查处了卫生室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使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合法权益得到一定效果的保障,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同时强化了经营者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指导其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合法经营有警示的教育作用,起到了法治宣传作用。(广西昊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林燕莹律师)

  【消费提示】消费的人在购买药品时要注意查看药品有效期、生产厂商,生产批号等相关信息,避免因疏忽大意购买使用劣质药品。如发现类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线进行投诉举报。而作为药品经营者应按《药品管理法》做好药品的验收、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药品经营者在平时使用药品时,应查明货架上药品的保质期限,避免药品过期影响群众的用药安全。

  【基本案情】2019年4月26日,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根据群众举报,成功侦破谢某等人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假药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捣毁生产、存放成品和外包装窝点9个,当场抓获嫌疑犯9人。现场缴获标称“黄道益活络油”、“越南蛇骨活络油”、“参茸壮骨”等成品和半成品71个品种86个批次共161841份、原料16个品种共4016.4kg、外包装和说明书35个品种共2043054份,用于非法生产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的旋转式制粒机、电动和面机、摇摆式变速万能粉碎机等机器设备19台(套)。同时查明涉案人员将生产的假药销往南宁、东兴等地。

  4月29日,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扣押的13批次食品、39批次药品和3批次原料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下火排毒颗粒等18批次的产品添加了醋酸、丙酸氯倍他索、氯霉素、双氯芬酸钠和吡罗昔康等药品成份,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谢某等人未经批准生产销售黄道益活络油等35批次的产品在外包装、说明书上有明确的药品名称、药品成分、功能主治或者适应症以及用法用量等药品特征内容,经认定按假药论处。

  经查明,谢某等人无证生产销售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属实,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和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防城港市公安局处理。

  【律师点评】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是我国重点打击的涉民生安全的犯罪之一,针对该类犯罪的特点,行政执法机关及司法机关作出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的成绩。本案典型意义在于:

  一是对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类似案件中联动执法、规范执法有示范作用。本案是机构改革后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首次破获的制售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案。本案中,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后,准确对案情进行研判,并立即启动联动机制,并迅速成立联合专案组做出详细的调查。出动执法人员对多个生产、存放成品、外包装窝点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控制了涉案人员,保全了相关证据,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查办打下坚实的基础,也为今后打击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经验。

  二是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紧密对接,有力地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当作证据使用。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为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司法机关指控犯罪、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等方面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公安部门通过建立案件查办协作机制和案件移送制度,更进一步为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提供有力保障。

  三是从源头查处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杜绝继续流入市场。由于涉案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利润可观,社会上存在着不少生产假药及加工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后,迅速捋清线索,大力对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销售来源的查处,从根本上杜绝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继续流入市场,努力扭转生产、销售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屡禁不绝的局面。(点评律师: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黄道仕、潘昆龙律师)

  【消费提示】消费的人在日常购买食品药品的过程中,应注意查看经营企业是否持有有效的资质证照,查看外包装是否标示生产企业、生产批号、保质期、批准文号等关键信息,并索取购物凭证,谨防购买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药品。如购买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药品,应保存好购物凭证等证据,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