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关于申请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14 万吨饲料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13-03-088073。项目新增饲料膨化机、包装码垛成套设备、超微粉碎机等主要生产设备,以及配套公用工程和辅助附属设施等,共建设14条饲料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将新增年产饲料14万吨的生产能力,其中高端种苗膨化料 8 万吨、高端粉料 6 万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企业来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扩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有关要求。项目以鱼粉、面粉等为原料,经配料、粉碎、混合、膨化、烘干、冷却、筛选入袋等工序生产高端种苗膨化料与高端粉料。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包括饲料膨化机、超微粉碎机、生物质锅炉、空压机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原于 2022年9月28日取得福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节能审查批复意见(融工信审〔2022〕13号),于2023年5月建成试运行生产,因用能品种和主要用能设备出现重大变化,项目重新报请节能审查,本次审查属属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同时,撤销福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2年9月28日批复的《福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4万吨饲料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融工信审〔2022〕13号)。达产后,项目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724.62tce(当量值)、12211.52tce(等价值),含可再次生产的能源2734tce,化石能源16.52tce;其中,年消耗电力3233.64万kWh、生物质颗粒4898t、柴油16.52t、新鲜水11464.43t、循环水90万t、压缩空气1944万m3。项目中的膨化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76.54kgce/t,优于所比较的国内同类生产企业产品能效水平;粉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0.02kgce/t,优于该项目扩建前能效水平。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0.12kgce/t。
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纳入福州市“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将对福州市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产生较小影响。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纳入福清市“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福清市“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有一定影响。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实施工程,将节能技术和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出现重大变动的,或者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局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的基本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做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局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或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请福清市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完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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