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务揭露中,案子通常是揭露的主体,案子处理状况最为大众重视。可是,现在底层检察机关很难真实的完结案子程序和成果“双揭露”,根本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案子揭露的规模不明。实践中,案子信息查询和重要案子信息发布是案子揭露的两个方面,也是大众重视检务揭露的要点。尽管底层检察机关大多已树立案子查询体系,为大众查询案子程序性信息和重要案子信息供给了渠道,可是,哪些案子是重要案子,还缺少清晰的界定。这导致案子信息揭露既有几率存在泄密危险,弱化了案子揭露在检务揭露工作中的主角位置,也简单给大众“只揭露文书,不揭露案子,揭露走形式”的幻觉。
二是缺少有用的监督办法。对案子是否揭露,一些检察人员存有贰言,乃至存在“多揭露多错、少揭露少错、不揭露不错”的思维,尽可能不揭露、少揭露、慢揭露或许只揭露“不疼不痒”的案子,大幅度的降低了检务揭露的实效。
笔者以为,在推动检务揭露中,要处理好揭露与保密的联系,就需要清晰规范,厘清边界。比方,哪些案子是可揭露的,哪些案子是应当保密的,何谓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子,何谓重大案子等,都应当予以具体规则,以便操作。一起,主张将检务揭露归入绩效考评规模,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相关训练力度,充沛的发挥其促进底层检察机关改变工作方式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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